可重复性

2024-02-28

    可重复性 :

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可重复性和可验证性。在相同实验条件下,一名实验人员或一台仪器,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些被试进行变异测量,如果这种变异低于实验人员预设的接受标准,则可以认为这种测量是可重复的,即这个实验有可重复性。一个成功的实验不会因不同的时间、空间、实验者而异。判定一个实验成功与否的标准之一是看其是否具有可重复性。

根据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评估表达指南》(Guidelines for Evaluating and Expressing),做到可重复性需要满足6种条件:①相同实验道具;②相同观察者;③在相同条件下使用相同的测量方法;④相同地点;⑤相同被试;⑥短时间内重复。

在心理学实验中,很难找到两个完全平行的实验,主要原因有3个方面:①实验所测量的属性可能会在两次测量时发生改变。例如,5月对小学三年级的同学进行阅读能力的测试,9月对其进行再测试,其中的再测试信度会比较弱。这也可能证明了小学生阅读能力在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改变。②被试已有的参加实验或测试的经验会影响再测试的信度及可重复性。例如,两次进行焦虑测试的人,第二次的焦虑指数可能会偏高。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焦虑测试本身也会促使焦虑。③被试可能有练习效应。例如,当被试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两次重复的实验,那么被试就会记忆第一次实验的结果,从而影响到第二次实验。

可重复性低会使人们质疑心理实验研究的科学性,可以通过一些特定的方法提高心理实验的可重复性。例如,在实验设计中引入协变量,可以使总体效应值的置信区间宽度减少,反应变量与协变量相关系数的绝对值越大,这个宽度的减少量也越大,实验的可重复性就会越高。又如,可以在不影响刺激变量控制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被试内实验设计方式,因为被试内实验设计可以降低被试之间的差异对实验结果的影响。采用被试内实验设计需要注意消除练习、疲劳、厌倦等效应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