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伦理

2024-02-17

    审讯伦理 :

战争期间,战俘或被俘获的罪犯(如恐怖分子)往往是十分重要的情报来源。要想通过审讯从战俘或罪犯口中获取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就需要了解并掌握审讯对象的心理活动规律及弱点,心理学家在这方面似乎具有无可替代的专业优势。然而,从职业伦理的角度来看,心理学家应否参与这类活动,或者以什么样的角色参与,却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

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G.布什签署了允许在审讯涉恐嫌疑人时使用非常措施的法律备忘录,这向美国心理学会(APA)的《伦理准则》提出了重大挑战:心理学家是否可以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为这类审讯提供专业帮助?因为根据2000年10月起草的《伦理学标准1.02》,在遇到职业伦理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心理学家可以选择遵守法律。这样一来,那些参与虐待性审讯的心理学家便可以据此为自己开脱了。该事件引发了美国心理学界有关审讯伦理问题的大讨论。有人认为心理学家根本不应参与此类活动;也有人认为心理学家可以在审讯中发挥作用,但不得参与那些违反国际法的审讯;还有人则认为,这类审讯必须有心理学家在场,以确保审讯合法、有效、符合伦理。这场大讨论直接推动了美国心理学会对这一问题长达十余年的审查,不断对《伦理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2004年,美国心理学会主席决定成立“心理学伦理与国家安全问题”的专门审查机构,对现有《伦理准则》进行检查。该机构通过调查提出了12条声明作为心理学家参与审讯工作的指导原则。这12项声明包含了四个主题:①心理学工作者不能对他人施加伤害;②心理学工作者对所有一同工作的人员负有伦理监督义务;③心理学工作者可能会同时具有两个互不相容的职业角色;④心理学工作者的职业行为不能超出自己的资质。

2005年,美国心理学会对上述声明进行了审核,第一项“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参与、指挥、支持、帮助虐待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行为,也不得提供相关教育培训”条目获得了普遍的认同与支持,并再次重申了“虐待绝不符合伦理”这一原则。但第四项有关国家法律与伦理原则之冲突的条目却招致了激烈的批评。

2006年,美国心理学会起草决议,依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定义的“虐待”概念,抛弃了布什政府提出的并遭到广泛批评的虐待定义,同时还强调,心理学工作者不仅负有报告虐待行为的义务,还有对虐待行为进行干预的责任。

2007年,美国心理学会再次起草的决议将虐待的适用对象和内容界定上做了进一步的扩展。适用对象扩展至“敌军战斗员”,虐待内容增加了羁押条件。

2008年的决议修正版将禁令扩展至联合国《公约》认定的那些手段。强调心理学工作者任何时候都绝对禁止有意计划、设计、参与或帮助使用任何非人道技术。

2009年,美国总统B.奥巴马上任后的第二天即颁布了三道行政命令,废除了布什政府时期的法律备忘录,同时也就解决了心理学家参与审讯工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伦理困境。

美国心理学会对《伦理准则》的不断修订过程体现了心理学领域的时代变化,也反映了心理学工作的伦理问题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