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0.为什么在劳改单位罪犯也会结成各种群体?

2024-01-21

    580.为什么在劳改单位罪犯也会结成各种群体? : 罪犯在劳改单位不经政府规定,会自然形成各种群体,它是一种非正式的联合体,主要有这几种:
(1) 兴趣型群体。如某个罪犯文化水平高,其他一些求知欲强的罪犯就会聚集于他周围,形成群体。
(2)地域型群体。由于居住地区相同,语言、习惯、生活方式相近,彼此易适应,从而很自然地形成群体。
(3)依赖型群体。罪犯本身具有逞强显能、好逸恶劳、追求舒适改造的劣根性。他们对流氓的“勇敢”行为非常崇拜,认为他们有魄力,“跟着他就感到安全”。另一些人赞赏有见解者,遇事常求他帮助。一些罪犯主动纠集于“两进宫”,“刑期大”的人,以图获得改造的经验,这些也会形成群体。
(4)个性型群体。罪犯中江湖义气严重,这种个性在感情上的共同点,也使他们易形成群体。
(5)认识型群体。对人对事有相同看法,也会形成群体。
(6)被迫型群体。有些罪犯自然不愿与某罪犯在一起,但又害怕他的威力,为求安生,只得被迫靠拢他们,结构群体。
劳改单位出现这些群体并非偶然,正是出于为满足改造以外的某种心理需要而产生的。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多方面的。政府规定的组织,只是为改造他们而建立,因而它不能满足改造以外的各种需要。为此,他们只能通过形成非正式群体的途径来满足这些需要。概括来说,形成这些群体的原因主要有:
(1)由于某种利益或观点上的一致性。
(2)他们有共同价值观和兴趣爱好的一致性。
(3)有相类似的经历或背景。
对于罪犯的非正式群体,不能一概斥之。对于不利于改造的群体,要利用改造场所的特定环境。强制分解;对于无所谓好坏的中间型群体,以引导、教育为主,力争使其向有利于改造的方向发展;对有利于改造的群体,当然应给予肯定和鼓励,甚至给予正式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