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8.如何消除审讯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消极心理现象?

2024-01-21

    568.如何消除审讯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消极心理现象? : 侥幸、畏罪和抵触是人犯在审讯中最常表现,最为典型的心理现象。这些心理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各不相同的,视每个人具体的个性品质,罪行轻重,案情揭露进程,犯罪经验的情况而定。有了这几种消极心理的人犯在审讯中所采用的抵御方式和态度也是各不相同的。但这三种心理活动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逃避或减轻罪责和处罚。因此,它们成了影响人犯供述其罪行的内在障碍。下面将对如何在审讯中消除这些消极心理现象的策略手段作些简单的探讨。
侥幸心理是指人犯自以为能在审讯中侥幸隐瞒罪行,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具有一定特征的抵触动机和抗拒形式,在审讯中表现为试探摸底、投石问路; 花言巧语,假作诚恳;避重就轻,回避罪行; 以假乱真,死不供认等。侥幸心理产生原因之一是对法律程序的具体形式和作用的认识不清,没有认识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怀有侥幸心理的人对预审人掌握的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极为害怕,往往一两个关键证据的使用就能打破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基础。审讯中预审人员如果缺乏高度的警惕性,在言语态度上有疏忽和动摇的表现,很有可能会助长人犯的侥幸心理,使审讯更难进行下去。
畏罪心理是人犯因害怕罪行被揭露预感到惩罚而产生的,并常常伴随有逃避心理。畏罪心理在人犯中表现得极为普遍,具体表现有:无端抵赖,缄口玉为,伪供推卸,时供推卸,疑虑重重等。畏罪心理的实质是害怕承担罪责,属于人的自我防御心理机制之一,一般难以彻底消除。对此,审讯人员必须能够正确认识人犯在审讯过程中的这种畏罪紧张心理,采取耐心细致的教育解释工作,选用针对性强的案例来讲解“坦自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实际意义,让人犯在事实面前彻底消除产生畏罪心理的认识基础。
抵触心理主要指人犯因拘捕、预审而对法律过程产生的一种消极对立的情绪。有抵触心理的人犯在预审中表现为: 气焰嚣张、公然对抗,故意寻衅,胡搅蛮缠,对问话听而不闻,爱搭不理,妄图使审讯人员情绪激动,丧失耐性和意志力,使审讯无法进行下去。审讯人员在对这类案犯的审讯中应当全面分析其产生抵触情绪的心理基础,找出人犯的犯罪心理形成中的各种主客观因素,摸清其心理矛盾所在,找出能够解开这些“症结”的措施手段,以突破抵触情绪所构成的全面心理防线。
在许多情况下,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和抵触心理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间经常交替甚至同时出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注意审讯方法的综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