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7.罪犯在审判过程前后有哪些心理活动变化?

2024-01-21

    567.罪犯在审判过程前后有哪些心理活动变化? :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审判意味着决定自己的命运和前途,当他们被押到庄严法庭的被告席上时,其心理活动肯定是非常特殊的。当罪犯在罪行败露,锒铛入狱之后,就会产生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防御机制,希望自己能够逃避或者减轻即将到来的刑罚打击。在审判阶段这种逃避罪责的防御心理又有了新的发展,往往会制定出新的防御计划,准备“背水一战”。当然,影响被告人心理活动的因素是多而复杂的,主要有被告人的犯罪心理结构,被告人与审判机关的交往、经验等内在因素;审判过程中的各种人际交流的影响,审判情境等外在因素。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作为被告人的罪犯在审判前,审判过程中以及审判后会大致表现出以下的心理活动变化。
审判前被告人表现出比较强烈的恐惧和不安。这种恐惧心理与被捕时对公安机关审讯的恐惧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对刑罚的恐惧不安,对今后前途命运的忧虑,有种大难当头的感觉和沉重的心理压力。此时的被告人最为急切地想要预测刑期,以求得对自己即将遭受的刑罚打击有所心理准备,表现为急切想了解法律知识,以别人的刑期对照自己的情况作出预测。很多被告人都认为法庭是他们实施防御计划的关键场所,期望在庭审中出色表演来加以补救。他们有的把希望寄托在律师的辩护上,有的自己在看守所搞庭审预演,制定防御计划。当然,有些被告人以为法官要比公安人员更懂法、执法,有权作出对自己命运的最后裁决。因此,他们对法庭审判抱有一种敬畏和期望的心理,既想又怕,还有一些侥幸。
审判对于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公开审理,除了诉讼关系人之外还有人民群众(包括被告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和亲朋) 在场旁听。这些环境因素必定会增强被告人心中的心理压力,使得他们的羞耻心油然而生。当被告人在事实面前意识到自己对社会和受害者所造成的危害时,会产生忏悔心理。恐惧也是最常出现的一种心理反应,主要是因为被告人在法庭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及有可能被判处重刑、极刑时,由于挫折感和绝望而引起内心的高度恐惧和紧张,有些人甚至会站立不稳,小便失禁。只有极少数人在法庭上以听天由命精神支配而表现出麻木和冷淡。
法庭公开宣判时,每一个被告人的注意力都高度集中,旁若无人。宣判完毕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反应。一些判决前对刑期预测与实际宣判相近或更低时,会表现出情绪稳定,似乎胸有成竹,不出所料,进而准备应付刑期。一些认为刑罚过重或与事实不符的被告人在宣判后立刻表现出不满情绪。有的大声诉说要上诉,个别人甚至会辱骂、威胁审判人员。少数被判重刑或极刑的被告人都会表现出悲观情绪,失去继续做人的信心,或借“宿命论”聊以自慰。有的人狂躁不安,感情冲动,行为失去控制,大吵大闹;有的干脆破罐子破摔,呼喊反动口号,扰乱法庭秩序。有一些死刑判犯还表现出异常的逞强好胜心理,表现轻松,狂妄。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心理变化是值得审判人员和维持秩序的法警们的重视。只有有所准备,有所对策才能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