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7.对改造初期的罪犯应采取哪些改造措施?

2024-01-21

    577.对改造初期的罪犯应采取哪些改造措施? : 刚投入改造,很多罪犯不仅存在着对犯罪与量刑之间的看法,也随着环境的改变、会产生一系列心理特点,主要表现在:
(1)怨恨、抵触,企求改判的心理。有些人往往感到自己这次“吃官司”是“赶上了浪头”,“轧上了风头”,是吃冤枉官司。因此,对管教他的干部和机构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这些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法盲,他们根本不懂法,不知什么是犯法,因而对自己的罪错不认识或认识不足,发展到对量刑的不满、一心想申诉,企求改判。
(2) 悔恨、苦闷、自卑的心理。有些罪犯,特别是初犯、犯罪前对自己行为后果缺乏认识,一旦判刑后,震惊之余,往往产生低沉的情绪,悔恨自己一时失足,为自己的处境感到苦闷,产生自卑心理,觉得从此难以做人。
(3)疑惧心理。罪犯面临新的改造环境,往往产生一种惧怕的心理,对一切都感到疑惑,行为上表现为老实、听话、其实这是适应新环境过程中的暂时现象。
(4)希望改好的心理。罪犯受打击后,对理想前途的向往追求有所丧失,但并不是消失,绝大多数人还是希望通过努力,争得一个好前途。
对他们的改造,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讲解政策,解除疑惧。管教干部要从思想到行动,把挽救人做为改造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和落脚点,向犯人明确讲明改造是为了挽救他们,同时向他们介绍改造单位的情况,在政策范围内,热情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从而打消他们疑惧的心理。
(2)指明前途,增强信心。要讲各界对他们的关怀和希望,用释放人员中转变的典型和改造中进步明显的例子,说明“浪子回头金不换”,使他们从自卑、苦闷中解脱出来,痛下决心,改邪归正。
(3)讲明利害,打消幻想。开展法制教育、认罪服法教育,帮助他们总结分析犯罪原因,指明前途和不改的后果,使其对自己的罪错有一定的认识,削弱或打消由不认罪而引起的一些不良心理反映。
(4)演讲制度规定,明确意义要求。如何改造,怎样迈步,是他们从思想到行动的变化,为使他们尽早适应改造生活,就要适时演讲改造的规章制度及其意义目的,要求他们背熟、照着做,从而增强执行纪律制度的自觉性。总之,对改造初时的罪犯,要做到使他们初步安心改造,为以后改造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