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例如拔克司所著的《率直的论文集》(E.BelfortBax,OutspokenEs-says),第6页。
婚姻制度的合乎道德与否,以前早就有人讨论到过,并不是近年来才开始。四十年以前,英人欣顿(JamesHinton)就很不客气的下过一番攻击。他以为婚姻在宗教与法律的护符之下,放僻邪侈,真是无所不用其极;他说:“我们的婚姻关系中,根本有一种不健全的状态在。”“在实际生活上,此种关系既极可怕,而在理想上它也并不能满足许许多多人的感情与期望。有许多有才力的女子很愿意做一个已经结婚的男子的外妇;又有一。些纯洁与很天真的女子说起她们看不出来为什么他们的婚姻非经过法律手续不可;另有一个女子谈起要是她和一个男子发生恋爱关系的话,她就不愿意有什么法律的束缚;即在通人也以为男子可以有性的知识,而女子则应以不识不知为原则,即因不识不知而发生危险,亦在所不惜——诸如此类不胜枚举的问题都可以证明目前婚姻关系根本上有不健全之处,非加以彻底的查究一下不可。”
许多年前,在1847年间,格罗斯霍芬格(Cross-Hoffinger),在他那本《妇女的命运与娼业》(DieSchiksalederFrauenunddzePractitution)一书里,也很有力的申说娼妓问题在事实上就等于婚姻的问题,所以婚姻关系要是不先经改革的话,娼妓问题也就永远无法革除。他以为把婚姻建筑在一个陈旧的经济基础上,并且把它当作一种有强制性的社会制度,便是一个错误,须得从头改正。就这一点而论,格氏实在是爱伦凯的开路先锋。布洛克(Bloch)对于他这本书,也认为是一本开山之作,有极大的意义,虽若称扬得有些过火,其实是很对的。
在格罗斯霍芬格以前,约距今一百六七十年,另外有一位和格氏很不相同的人,对于当代的道德状况,下过一次很严厉的分析,因为严厉之至,不客气之至,所以当时的人便以为他是对于当代的神圣的习惯制度,是抱着一种玩弄与侮慢的态度的,所以群情愤激之余,便把他的书烧了。这个人叫做孟德费尔(Mandeville),他那本作品叫做《蜜蜂的寓言》(FableoftheBees),是1714年出版的。在第64页上,他描写着近代的婚姻关系和此种关系的法律的内容说:“我在这里讲起的那位很温文尔雅的先生,倒不必讲究什么克己与节制的道理,至少他不必比野蛮的土人更讲得多;野蛮人在此种场合,一方面要受自然法则的支配,一方面也是很天真很诚恳的——但这些这位新郎先生却可以不大顾问。他在满足他的性欲的时候,只要不违反他的国家规定的法律,他就可以不必有所忌惮。要是他的欲火比山羊或公牛还来得大,一经举行过相当的仪式以后,我们也惟有让他去尽量的发泄,他要到什么程度,就到什么程度。要有什么讲道理的大人先生们出来责备他,他还会对他们冷笑,觉得他们太不识时务。原来他这种纵欲败度的行为,不但女子全部赞成他,就是男子也是十个里有九个以上是和他一鼻孔出气的;他越是放纵,越是荡检踰闲,越是卖弄他的淫巧的行径,他越可以赢得女子的欢心,不但年轻、淫荡、与爱慕虚荣的女子要拥护他,就是比较老实、稳重的太太们也暗中艳羡不止。”
所以从道德的眼光来看婚姻,我们以为它的最大的罪过是把两性的关系沦为金钱与淫欲的奴隶。而金钱与淫欲的的奴隶,岂不是就是卖淫与买淫,就是娼业?所以说今日之下的婚姻与娼妓是一邱之貉。
真正合乎道德的婚姻的目的是这样的。无论我们用广一些的生物学眼光来看,或狭一些的社会眼光来看,婚姻是一种性的选择,它的形成应该受性择律的支配,而它的目的,直接则在产生因恋爱而结合一种共同的生活,间
接则在种族的绵延。除非生殖也是婚姻目的之一,它便和社会不生干系,而社会也没有顾问之权②。但若生殖是目的之一,那末,无论在生物的立场或社会的立场,我们便应该让自然的、正当的性选择的影响有自由用武之地。
而不让其它不相于的影响拦入,因为此种不相千的影响一经拦入,势必妨碍选择作用的健全,而产生不良善的婚姻关系与不良善的子女,而社会全般终必蒙其大害。
这当然是比较理想的话,若只就事实而论,则谁都承认传统的婚姻关系大率只顾到经济的利益,而不顾到生物的利益,就是在离原始状况不远的社会里,也复如此。但何以在比较原始而活力很强的社会里,此种以资产而不以生物选择为依据的婚姻倒也没有产生什么顶大的害处呢?这其间有两层原因,一是此种社会往往很坦白承认婚姻的经济性质,而不加以文饰,二是他们对于其它比较不正式而事实上更来得自然的婚姻关系,不但实际上能放任,名义上也不干涉。例如多妻的制度便有相当调和的影响,它一面按照经济的要求办理,一面对于比较自然的生物的要求,也能相当的顾到。近代所谓文明的社会里,却反而不能如此。近代婚制已经像带上了铜箍铁罩一般,丝毫没有回旋的余地,像多妻制一类的自然的保障与补偿方法,当然在不论不议之列。近代一夫一妻的婚姻,无论其内容如何糟不可言,总是“合法”的,总是“神圣”的。我们对于此种基于经济利益的婚姻,现在也已经司空见惯,所以西奇威克(Sidgwick)说③,假若有人把它比做“法律许可的娼业”时,我们也并不诧异,但“感觉他未免说得过火一些或似非实是罢了”。
一个男子为了金钱或满足某种野心而结婚,便已经离开了生物的与道德的正当鹄的。一个把自己的身子终身出卖的女子,在道德上,和只出卖一夜的女子,没有分别。她的收入也许大些,为报答这收入计,她得当一些管家的差使和对丈夫的一些有求必应的侍候(对于这些差使与侍候工夫,她也许很不内行,不过奉行故事罢了);因为此种服务工作,她就可以得到一个养老院的待遇,衣斯食斯,到尽其天年为止——这些一切,当然和妓女不同,但是从道德的立场来看、却终不过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差。此种道德的责任,不用说,自然男女得平分负担,至少男子的责任不在女子之下。这种不道德的状况一大部分是男子的无知识与不关心所酿成的;他对女子的性格和性爱的艺术,不但所知有限,并且也不求甚解。往往有很有经验的男子,到选择女子做妻子的时候,便会手不应心,身不由主起来;他最后挑选到的结果未始不是一个很有才貌的女子,但是和他的最初的期望相较,也许会南辕北辙似的丝毫合不拢来。这真是一件奇事,并且是万古常新的奇事④。对于自己
②这是霭氏性道德的基本主张之一,近年以来,已经受一部分通人接受。林哉(BenB.Lindsey)伴婚制
(CompanionateMarriage)的拟议,罗素在《婚姻与道德》(MarriageandMorals)一书中的许多主张,其实全部拿这个主张做张本。美国人马谷尔特曾做书加以抨击(CharlesW.Margold,sexFreedomandSpocialContro1,1926年芝加哥大学书局出版),是非曲直,一言难定,当找一个机会,特地加以讨论。——译
者
③《伦理学的方法》(MethodofEthics),第二篇,第十一章。
④这里所说的奇事当然是指男子择婚时的盲目:往往平日标准越高。最后的决定,至少在旁人看来。是越将就;标准的高明和实际的不高明往往可以差得很远,有时候并且根本相反。这种例子很多,读者很容易从自己的朋友中间找到一二。之所以会有此事的理由,可参看拙著《冯小青》(余论二)及《中国之家庭问题》(婚姻选择的标准),现都归商务印书馆印行。——译者
准备娶来做妻子的女子,在性情上与品格上,不求全责备,不反复测验,也许是男子的一点自谦的美德。但无论虚己待人到何种程度,无论他怎样的把对方看作天鹅肉,把自己看作癫虾蟆,他总该盼望他把身心两方面的长处尽量贡献出来才是。这种要求,虽出乎男子,根本也是对女子自己极有益处的。女子所能给男子的,至少是一部分的宇宙的不传之秘;女子而不能把她的品质的精粹充分表现出来,就等于不能把此种神秘启发给男子。这样的一个女子便是自贬了身价,她的加入婚姻与家庭,就和别一个女子进收容所或救济院,没有多大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