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自由与性道德——实例一

2023-07-29
婚姻的自由与性道德——实例一:不过,倘若我们用远一些的眼光来看,可知这种自由婚姻的现象,虽和近代的状况有些特殊的因缘,实在也是很古老、很普遍的。在教会开始推行宗教式的婚姻以前,我们至少在欧洲所看见的便是这种婚姻。所以倘若我们认为今日的自由结合便是欧洲旧日的私家婚姻的余绪,实际上也没有什么不可以。

和试验婚姻的习惯的性质相同而程度上多少有些分别的,便是一些婚前的男女相悦的风俗。有的地方容许男女可以在一处过夜,大抵除了性交以外,其余的亲密的行动是在所不禁的。在欧洲的地面上,除了那些因为和外人接触而社会组织已经不大固定的地方以外,大部还保留着此种所谓“夜挑”(Nightcourtship)的遗风。在条顿与开尔特民族里,这种遗风犹其是显著,在它们的语言里,便可以找到不少的证据,例如prObenachte(试验行为)、fen-sterln(抓窗)、kiltgang(捉忙)、hand-fasting(拉手)、bundling(和衣共睡)、sitting-up(坐守)、courtingonthebed(床上挑逗)等等。在威尔士,这种风俗是大家知道的;在英伦州县也是如此,例如柴郡(Cheshire);十八世纪的爱尔兰也有,见杜威斯(RichardTwiss)所作的《游记》;在美国的新英伦,这种风气叫做tarrying(逗留);在荷兰,又叫做questing(追求)。在挪威,因为男女两家相去很远,不能没有长距离的跋涉,所以便叫做night—running(夜奔),有人告诉我这是一种很普通的风俗,教会虽加以禁止,也没有用;此种风俗的内容是这样的,女子穿上好几套的裙子,然后就寝,男子便从门外或窗外进屋和她同睡;他们可以谈上一夜的话,除非当夜这女子有了孕,他们是不一定要结为夫妇的。

瑞斯(Rhys)和勃林摩琼斯(Brynmor-Jones)合著的那本讲威尔士民族(WelshPeople582-4)的书里有一段很有趣的专讲“夜挑”的话,并且引了不少的参考资料。至于德国,则读者可以参考的书也不少,例如鲁德克所著的那本《公德史)(Rudeck’sGeschichtederOffentlichenSittlichkeit)146—154页。读者对于试验婚姻的一般的事实,更不妨参 考卜德(M.A.POtter)的著作

在英国乡间,自由结合,也是很寻常的,甚至于可以说是很普遍的,但此种结合,在生育子女前后,便变做合法的正式的婚姻。即使没有子女,只要双方满意,也可以变做正式的。在有几个州县里,据说乡间的妇女大都是先和男子发生性的关系,然后再履行正式的婚姻;她最后嫁的也许就是第一个经过尝试的男子,也许不是,而是再三试验与选择后的一个。这种婚姻的结果,就大体而论,总要比普通的好些。身历其境的女子事前既有所准备,知道婚姻是什么一回事;并且也有所比较,因而不至于上当;同时她也不会有一种妄生希冀的心理,以为要是她不嫁这个男子,前途也许有更好的男子,供她的选择。这种婚姻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即使在生育子女之后,还不去觅取法律的承认,也不一定会引起什么道德的贬薄。在斯塔福德郡(Staffordshire)有几处地方,向来有养子而后嫁的风俗,但虽有此“陋”俗,据说那些地方的妇女都是“很和气的邻居,很勤俭和富有情感的贤妻良母”

德国埃尔哈特博士(Ehehard)有一次说:”社会的下层阶级,尤其是农民,比我们更明白了解婚姻的基础不是别的,而是衾裯之好。所以他们便始终保留着那试婚的原始习惯。但在上流阶级里,此种习惯,在中古时代以后,便没有了。这种结合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没有生育,便不算成立。试验的婚姻还有一个假定,就是对于处女,虽也看重,却不过火”。讲起处女的价值这一点,我们在此不妨添一笔说,世界上也有许多地方,认为婚前有过性交的女子要比没有过的更要来得名贵。我们仍一面承认处女性确乎是女子的一种性的诱力,有相当的天性的根据但一面也以为要是一个人太把它看重,那人便犯着一种性的乖戾,叫做“童淫狂”(paidophilia)的相近,所谓童淫狂,就是一种对于儿童所发生的性的欲念。

在小一些的而生活的调节不很圆满的社会,遇有大批的婚姻生活习惯不同的客民移到,这种试婚的风俗便有解体的危险。此种客民,因为习惯不同,往往把试婚与娼妓的乱交混为一谈,及至自身采取试婚的办法,又往往不能善始善终,负从事此种办法者所必得负的责任。在英国波特兰地方(Portland),有一种所谓“岛上风俗”,就是,一个女子,在未嫁以前,即和她的爱人同居,到怀孕后才正式成婚;在同居的时期里,女的对男的是绝对的不怀二心的;但设久而不孕,二人便可以商量,以为彼此恐非佳耦,留恋无益,最后也许就决定分手。这种风俗在十九世纪前半还很通行,在通行的时期里,地方上好久不曾有过私生子,也难得有不生育的婚配。但到了波特兰的石业发达以后,采石的工人大批的从伦敦移来,此种工人一面坐收“岛上风俗”的权利,一面却不肯尽义务,即于女子受孕以后,绝口不言婚姻,或去而不顾。于是这种风俗便行不通,不久就消灭了

 
 



《苏拉伯与露斯登》(ShrabandRustem)第129—137页。

伯登的《罗圣之城》(Burton,Cityofthesaints)附录四。

《婚姻改革的我见》(AnchEinWortzurEhereform)一文,载《性与社会》(GeschtlechtundGesellschaft),

第一年,第十篇。

同注①所引书,第163页以降,可作参考的一例。

参看《羞涩心理的演进》(theEvolutionofModesty),《性心理学研究录》第一集。

参看布洛克《现代的性生活》(Bloch,SexualLifeofOurTime),英译本,第237页上译者的小注,及
但设我们把观察的范围放大一些,可知以自由结合始而以正式婚姻终的男女关系实在并不限于乡村社会。五十年前,笛不瑞(Desprès)说,在巴黎,在普通的市区(Arrondissement)以内十桩婚姻里,总有九桩是由自由结合转变而成的;不过这是平均数,在少数的区域里,十桩里只有三桩是这样的。即在今日的巴黎,此种情形还是很通行,有人说,至少有一半的婚姻是以自由结合开始的。

在条顿民族的国家,自由结合的风俗是很古老、很有根柢的。例如在瑞典,爱伦·凯就说,大多数的人口的婚姻生活就是这样开始的。大家都觉得这种办法是有利的,“婚后的忠贞与婚前的自由是同样的伟大”。在丹麦,也有类似的情形,有许多的儿童是在它们的父母正式成婚以前便已成孕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