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理论观

2024-03-01

    心理学理论观 :

又称理论的标准观,为逻辑经验主义者所坚持。它将研究重点放在科学理论的逻辑结构和经验内容的分析上,认为理论必须可被证实,并以此作为理论的意义标准。这一观点最早由英国物理学家N.R.坎贝尔于《物理学原理》(1920)中提出,后被以P.R.卡尔纳普、H.赖兴巴赫、C.G.亨佩尔、E.内格尔等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者接受并加以改进,在20世纪30~60年代蓬勃发展。由于其影响巨大,因此成为“理论的公认观点”。

按照这一观点,理论本质上是按照某种规则排列的一系列命题的集合,它由3种语言构成:观察语言、理论语言及形式语言(或数学语言)。①观察语言。指观察到的经验事实。②理论语言。是对经验事实的解释与说明,具有概括事实、阐述公理的作用。③形式语言(或数学语言)。是一种操作,其作用在于将观察语言转化为理论语言或将理论语言操作化。任何理论都可以规范地表述为一个由不可观察的理论语言通过一定的逻辑运算规则形成的语言或公式体系,通过对应的演算规则可以将观察语言和理论语言联系起来,理论可得到相应的解释。

美国心理学家T.H.黎黑认为,未来的心理学知识大厦如同一块多层蛋糕,底层是观察语言,代表着各种经验事实;顶层是理论语言,是概括和解释经验事实的假设与公理;中间则是将二者联系起来的操作,即形式语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心理学理论术语可以进行“操作性界定”(通过形式语言与观察语言联系起来),那么该理论术语便具有了认识论意义,成为科学理论。

理论的句法观确立了理论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这种观点逐步受到了挑战:①历史主义者主张观察渗透着理论。②理论语言与观察语言无法截然分开。③联结理论语言和观察语言的对应规则在许多情况下无法成立。④完全忽视模型在理论中的作用。20世纪60年代末期,这种观点被彻底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