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创造的基本特征

2023-11-30
艺术创造的基本特征:艺术是人在生存实践中所形成的社会性审美形态。艺术创造不仅反映了强烈的主体意识,同时也体现了人对自然法则和社会意识形态的体认。人与客观存在互相制约、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决定了艺术创造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主体性

  人类在初进科技昌明之际,极少为科技理性所困扰,人们可以不假思索地认为“美不属于物,而是属于人的能动性,属于人的精神活力”,“自然是美的,就因为人用了艺术家的眼光去静观它……假如没有想象的帮助,自然本身就没有哪一部分是美的”[1]。由此可见,艺术创造的本质是“人”作为主体对客体实践体验的精神把握。

  纵观人类艺术创造的历史,艺术创造强烈地反映着人的主观意识,艺术所呈现的对自然法则的体认也总是包含着主体的主观意识。而主体的这种主观意识,首先受到存在于其中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既包括政治、宗教等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也受个体的情感、气质、品格、趣味等个性因素的影响。所以,艺术创造是对人类自身生存实践的意识反映,艺术作品是人类内在精神与时代精神汇合的综合体现。艺术创造是人将有限的自然力在自身精神意识中的延伸与拓展,使时代风貌、个人情感、宗教思想和社会意识统一在当下的审美取向之中,进而物化为某种形式的精神产品。因而每个时代的艺术创造,都具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社会精神风貌。对人类来说,艺术与科学是两种并行不悖且互不替代的人类创造性劳动成果,科学技术支撑着人类赖于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而艺术承载了人类追求与向往的精神情感,引领人类走向未来。

  2.普遍性

  就创造的角度而言,艺术情感是一种厚积薄发的心理直觉,即精神情感的意象再现。西方表现主义美学认为:“美不是事物的属性,而是如同每一种其他价值一样,仅仅作为精神活动的产物而存在”,“这种精神活动是那种在一座教堂、一出悲剧或一轮落日、一首曲调中感受到美的人所具有的审美经验。一个人如果此类经验丰富,他就富有完全现实化的艺术天性,这种罕见的气质使他能够不借助于一般的传达刺激物而运用这种天性,即使他永远缄默不语,终生默默无闻。一旦我创作了一首歌曲或一首诗,看见或想象出一片在每一细节上都是完整无缺的景色,我便完成了一部艺术作品,并获得了一种作为艺术家的满足”[2]。这种人内在丰富性的外在表现,即是个体在情感指引下从现象世界提炼精神体验的审美能力。在这样的前提下,即便个体一生从没有将内在的审美意象外化为某种专门的艺术表现形式,他仍然可以被认为是一个艺术的体验者和创造者。由此可以认为:艺术即直觉,是情感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仅艺术家具有艺术情感,那些拥有丰富精神生活的普通人,也会在内心完成种种未能诉诸物化形式的艺术表达;艺术情感的感知与表现不是专门从事艺术表现的人之专利,它也属于普通人的情感体验范畴。这种对艺术的宽泛理解,将艺术情感交还给了每一位审美直觉者,肯定了艺术对于人类的普遍社会价值。由此,艺术创造获得了实在的社会价值和存在意义。假设艺术创造并不属于普通人的情感范畴,那么艺术便无从拥有欣赏者,也就不存在艺术创造的理由。

  3.引导性

  再现生活的审美理论本质上是一种形而下的技巧论,美学理论历来否认艺术创造仅限于反映和再现生活,一直主张只有表现情感才是艺术创造的真谛。如此否定“反映和再现”论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人类的生存活动本身就包含了“是怎样”和“应如何”,前者是以认识的形式反映客观存在的实体属性,一切科学都属于这种类型的反映形式;后者反映的是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属性,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它是以评价的方式来反映客体的,艺术审美便属于这一种反映形式。显然,艺术创造需要实现情感审美创造,它所要表达的情感不能仅仅是对现实情感的单纯反映,更多的是对情感理想“应如何”的探寻与完善。因此可以认为,艺术情感来源于创造,艺术作品产生于创造者心中的精神向往。艺术情感创造的意义,正是创造主体把自己无意识的情感提升为自觉的艺术审美情感,从而使这样的情感感染更多的人,以引导人们由“是怎样”认识到“应如何”,进而去“怎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