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导网络游戏社交健康发展思考

2023-08-13
对引导网络游戏社交健康发展思考:综上所述,网络游戏社交被青少年所广泛接受已是大势所趋,所以无论是政府、学校,还是家长,都应顺势而为,通过科学的手段将青少年们引导向正确的方向,建议如下:

  (一) 对家长的建议

  家长首先应该先对网络游戏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不能不加了解就认为所有网络游戏都是洪水猛兽,也不能完全放任孩子不加节制。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既认识到网络游戏本身对青少年注意、思维等认知功能训练的积极影响,又不放任自流,时时关注青少年游戏社交的动态并及时加以鼓励或引导。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积极干预,如与子女一起参与网络游戏任务,并在出现不宜内容时提示其危害,培养中小学生辨别网络游戏社交内容谬误的能力,有效规避网络游戏社交对中小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对学校及教育工作者的建议

  作为教育工作者,应积极培养学生形成合格乃至良好的网络素养,即“注意力、对垃圾信息的识别能力、参与力、协作力和联网智慧”, 一个拥有合格网络素养的学生,能够清楚分辨网络游戏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并选择相对健康、适龄的网络游戏,成为一个精明的网络游戏参与者与消费者。学校应积极、主动地去了解青年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出兼顾正确性和青年学生个性的思想引导。教育工作者甚至可以充分利用游戏社交这个平台,通过游戏里的团队合作、“同生共死”,和学生平等地参与一项合作中,在与学生进行双向互动式的交流中,潜移默化地向学生传递正面、健康的价值观。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

  我国现虽有《青少年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涉及网络游戏内容规范,但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社交内容进行规范的条款太少,如《青少年保护法》中虽有5条涉及了网络内容安全问题,但专门对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规范的条款仅第33条。且这些条款仅是对执行原则的陈述,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之对网络游戏进行内容等级划分等监管机制并未落实到位,导致了国内目前对网络游戏的规范更多是“运动式”的治理,而非常态化的制度管理。政府对游戏厂商监管的缺位无疑也是现今网络游戏乃至网络游戏社交负效应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法制建设,细化条款规定

  可借鉴日本、美国等对网络游戏的规定,对网络中的 “有害信息”加以明确规定,并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要求网络游戏服务商对类似这些有害信息设置青少年浏览限制,若发现未及时采取浏览限制措施者,应处罚其失职行为。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这一规定做出细化,如加大对网络信息审核技术及防沉迷技术开发项目的经费投入、对研发人员给予技术支持、生活保障、经济奖励,对有关新技术授予专利等,以鼓励更多技术人员投入研发防沉迷的新技术、开发内容积极健康的新产品,最终达到既让青少年享受到网络游戏带来的社交便利,又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终极目标。

  2. 完善网游分级制度

  目前,在网络游戏制度出现较早的欧美等国家,分级工作是由行业协会来完成的,政府审批,行业定级,违法事件则交给法律。建议在目前行业协会未成立,行业规范缺失的情况下,由政府参与标准制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完成修改后强制推行。

  制度的制订应立足国情,联系中国传统伦理与道德观念,制定基于时代需要的游戏分级标准。分级标准应详细明白,对具体内容量化的同时,也要使标准有引导性意义。在本土分级制度尚未有过制定经验的现状下,可以参考美国ESRB(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的分级制度,在适合年龄段的分级外,也同时要对游戏内容进行具体陈述。分级制度应当作为游戏监管制度的前置制度。在游戏级别确定之后,联合用户实名制和防沉迷机制,通过各个监管制度间的联动多管齐下,达成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