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的现实困境

2023-07-08
判后答疑的现实困境:随着判后答疑制度的推广,各法院陆续制定具体适用于自己法院的答疑规则或类似于此的答疑规定,规定均以提高服判率、降低上访率为目的,从审判及信访角度对答疑进行规范,但随着实践的深入,由于判后答疑自身原因及诉讼程序终结等原因,无法达到原先设立时的本意。

  (一)答疑主体设置唯一与双方拒受心理的矛盾。

  经过多年的实践,判后答疑的主体不断拓展,从最初的原承办法官逐步增加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庭长、副庭长。这种答疑主体的转变在实质仍局限于法官。而将法官作为唯一的答疑主体,令当事人会对认为原承办法官的“自圆其说”,而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无法完全掌握应对当事人各种复杂心理问题的心理学专业理论和对策,面对当事人的各类情绪,常常显得无能为力,不能完全发挥判后答疑的实际功效。

  (二)答疑方式简单笼统与需求多样心理的矛盾。

  从各地判后答疑制度的内容来看,对待当事人的申请答疑一般由原承办法官或立案法官进行。现行的答疑方式多为法定化、程序化和机械化。而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针对各个当事人的具体心态,那么答疑工作就无法抓住根本,更无法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事人也就可能继续上访。现有答疑手段的缺位与多样化信访需求的矛盾,反映了现行判后答疑制度的不完善。

  (三)堵而不疏息访策略与逆反抗拒心理的矛盾。

  司法实践中,答疑者对答疑事项的选择以“说服当事人服判”为标准,为了片面追求息诉息访率,在宣判阶段不让上诉,在生效阶段阻止申诉。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能躲则躲,能避就避,能推就推,甚至采用误导的手段欺瞒当事人。而对于一些精神偏执型的当事人,法官对其上访行为越阻却,越激发他们对法院这种息访行为的不满,形成一种逆反抗拒心理。

  (四)诉的终结审判结果与上访不止心理的矛盾。

  由于诉的终结阻却了信访当事人诉求利益的实现,导致个别当事人出现心理障碍,转而上访,以求各种路径满足心理平衡,达到信访目的。如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失地农民希望通过诉讼获得各种补助,但无法获得全部支持,判决答疑后转为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