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2024-01-01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

嫌疑人在犯罪现场接受测谎仪测试

技术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方法原理,是指人们利用现有事物形成新事物,或是改变现有事物功能、性能的方法。技术应具备明确的使用范围和被其它人认知的形式和载体,如原材料(输入)、产成品(输出)、工艺、工具、设备、设施、标准、规范、指标、计量方法等。

针对案件用仪器对嫌疑人进行侦查,始于英国作家D.笛福的作品《立即禁止街道抢劫和防止夜晚各种混乱的一种有效机器》(1730),该书对原始的测谎仪进行了描述。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C.龙勃罗梭利用生理测量仪器,通过测量脉搏、血压变化的方法来辨别谎言。1921年,美国加州警察局J.A.拉森和L.基勒两人研制了专用测谎仪,首先应用于加州伯克利市一宗盗窃案,并取得成功。

1981年,中国引进美制MARK-Ⅱ型测谎仪,至1985年先后在北京、沈阳、南昌等地办案,准确率在90%左右。1991年,中国研制出测谎仪,同年6月开始试用。随着测谎仪技术在中国的发展,此领域的先行者开始倡导用“心理测试技术”取代“测谎技术”,并将在刑事领域使用的测谎技术称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2004年7月,《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办法》中规定,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专业技术职位分为鉴定、法医两个系列,心理测试技术属鉴定系列中的八大专业之一,与痕迹、理化检验等8个专业并列,还有一级到七级心理测试鉴定官职位设定。同时中国心理测试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把“心理测试”定为重要的侦查辅助手段。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将心理测试技术与其他鉴定业务门类一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