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自我控制

2023-12-11

    低自我控制 :

由美国犯罪学家M.R.弗雷德森和T.赫希于1990年提出,用于解释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的自我控制理论中的关键概念。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奥地利心理学家S.弗洛伊德。弗洛伊德提出,个体的人格结构包括本我、自我与超我3个层次。人生之初只有本我,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出了自我和超我。自我受现实原则支配,调节本我的原始欲求以符合现实环境。超我受至善原则支配,它是父母命令和社会规范的内化,约束本我的冲动,力求使个体成为至善的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并不是犯罪人出生时生物上的缺陷,而是其在社会化过程中没有学会把原始的欲望加以压抑或升华,也就是薄弱的超我不能很好地约束本我。

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犯罪是人类本质的一部分,因为人本质上具有无止境的自利倾向,如果任由人的本质自由发展,那么犯罪是自然而然的事。犯罪的意志与能力是人的天性,研究的关注点不应放在“人为什么犯罪”上,而是“人为什么不犯罪”。守法者能够克服天性不违法犯罪,仅有社会控制是不够的,还需要自我控制的能力。自我控制培养的黄金时间是在6~8岁,父母通过监督、贴标签、惩罚等方式帮助孩子培养起来。因此,它主要来自于家庭教育,此外,其他的社会机构,如学校、教会或者社区也有此功能,但没有家庭的作用有效。而不充分的监督,不恰当的贴标签,以及无效的惩罚会对儿童产生严重的影响,降低他们在正式的求学或非正式的伙伴交往中社会化的有效性,从而形成低自我控制的个体倾向。

后来的研究者还提出低自我控制的6个维度,分别为冲动性、对简单任务的偏好、注重肉体性感受、风险偏好、简单化自我中心、坏脾气,使这一概念更具有操作性。低自我控制这一概念提出后,逐渐成为在所有犯罪学理论中被实证研究检验最多的对象之一。它最大的优点是其本身逻辑清楚,具有操作性和可测性,区分了犯罪和犯罪性两个概念,系统描述了包括吸毒在内的多种犯罪类型的逻辑结构,得出了犯罪性的实质是低自我控制的结论。此外,许多研究也证实了个人的低自我控制是对犯罪性的最有力解释。它的主要缺陷是这一概念与另一相关概念“犯罪倾向性”之间缺乏清晰和可操作化的界定。在现实中,低自我控制和犯罪倾向性很可能被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