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的具体构建

2023-07-07
判后答疑的具体构建:鉴于判后答疑这样的角色定位,当前有关法院急于将判后答疑完全制度化和规范化,或将其作为法官考核的指标的作法略有不妥。由于答疑的方式、答疑的内容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答疑的结果也不完全在法官的能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判后答疑制度不宜采用统一的量化标准,否则会限制法官多样化手段的运用。

  (一)答疑主体转变。

  任何一个心理疏导的实施都必须满足两个对象:疏导者和被疏导者。就判后答疑中的心理疏导而言,当事人是被疏导者,答疑人员是疏导者。两者相辅相成,是心理作用的内外力。内外合力,就能为当事人找到了心理的平衡点,服判息访。

  在判后答疑中,被疏导者即当事人作为主体之一无法改变,但另一主体即疏导者可以变更、补足。笔者认为,可以在答疑过程中引入心理咨询专家,形成法官答疑说法为主、专家型心理辅导为辅的分工合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1、法官应要求进行的答疑说法:(1)答疑的范围限于对判决中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法律实务和表述的认知问题。承办法官或立案法官对判决的答疑应建立在充分肯定判决的合法合理性基础之上,并对答疑的广度和深度予以把握。(2)法官应加强心理学方法的学习和运用。我国多数基层法官都在自己家乡所在地或出生地的法院中工作,对当地的礼俗、人情、宗法等本土约俗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而这些完全可以成为法官用以化解当事人对判决的对立情绪的“法律之外”的有效手段,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心理学方法的培训,也可以帮助法官掌握更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的技能和策略。

  2、专家主动介入的心理疏导:(1)机构设想:以法院为基地,常设由心理学专家和法官组成的心理疏导机构。这里的心理学专家选择范围可以相当广泛,包括医疗机构中从事心理疾病治疗的心理咨询人员或大专院校、心理咨询研究所内的心理学研究人员。针对个案,还可以因案制宜地吸收熟悉当事人情况的社区、基层单位以及当事人亲属代表组成心理辅导小组。(2)主动介入方式: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宣判后,发现当事人反映激动、抵触情绪大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心理疏导机构组成辅导小组在宣判后的第一时间介入,心理专家、民间代表以“局外人”身份出现,以专业心理学方法和人情感化适时缓解当事人的心理障碍,既减轻法官的审判压力,又可以有效地实现对当事人的心理调节。

  (二)答疑方式转变。

  1、由单一性接访向多样性答疑转变。如前所述,判后答疑未达预期效果的原因之一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的答疑方式的单一,接访说服力不强,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不能找出他们心理的不平衡点,通过心理疏导机制的引入,人民法院以放射性的接访方式,更易找出他们的信访动机和目的,从而对症下药,寻找出他们的心理支撑点和平衡点。

  2、由法学角度接访向法学和医学联体转变。法学能解决的仅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当当事人随着诉的终结,讼的功能失去后,就可能出现“法律无助症”,即诉的功能终结后的后遗症――心理障碍,而这种后遗症是一种心病,它属于医学范畴。在依照法律规定接访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辅之以心理诊治,实现法学领域的答疑向法学和医学领域联体接访的转变,自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由法律干预向心理干预转变。当诉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即这类需求基本上可认定为“无法律依据”之需求,况且,他们生活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但并不具有完全从法律的立场出发思考和认识社会的习惯和能力。要转变方式对这种需求予以心理干预,通过矫治其不正常的心理障碍,使其转变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认识,即由不认同到认同的过程,从而达到服判止访的目的。

  (三)答疑程序变化。

  答疑中进行心理疏导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1、建立友好关系。因为当事人经过整个审判程序没有达到目的,导致他们对审判人员多数都怀有敌意和不信任。因此,答疑人员在接访中首先要消除当事人的敌意和对抗情绪,让当事人以一种没有偏见和平和的心态来与答疑人交流,觉得答疑人是一个可以倾诉心思的朋友,通过双方的交往和信息传递,逐渐引导其对答疑人产生信赖。

  2、引导详尽叙述。对什么问题产生疑虑,处于逆境的因素何在,当事人往往难以理清头绪。通过详尽的叙述,引导当事人敢于讲出心灵深处的矛盾,进行分析和综合,可以设计出对病理心理的疏导方案,进一步帮助其寻求并获得心理上的支持。

  3、找出心理症结。答疑人不主观臆断,努力与当事人合作,帮助其查明心理需求、答疑动机、心理障碍、心理危机及心身疾病的根源,找出量变引起质变的焦点及诱发因素。

  4、制定解决方案。引导当事人主动、轻松地通过联系自己的实际,耐心听取答疑人的解答和疏导;鼓励当事人对疏导者的讲解、处理方法等提出不同的意见,通过质疑,提高和强化心理素质,由此转化为自身力量和主动应付应激的方法,认识到上访博奕的零效率,从而服判息访。

  (作者:黄建森,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林本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