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6.为什么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难以降低?

2024-01-21

    576.为什么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难以降低? : 重新犯罪指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罪并被判刑。据调查统计,1981年青少年重犯率为29%。据上海市少管所调查表明,1981年重犯率约37.74%,1982年是37.56%。另据调查,刑满释放的成年人中重犯率约在5%—8%。
重犯率难以降低的原因,从劳改单位来看,把生产放在第一位,放松思想教育,没有有效地解决罪犯的思想意识;对个别教唆犯打击不力,使部分罪犯受毒加深; 没有解决罪犯认罪服判的问题,使思想教育流于表面; 个别没有改造好的罪犯减刑、释放后恶习重演; 罪犯,特别是一些有职位的罪犯,利用职权拉关系,耍手腕,而这部分罪犯又往往是管教干部信任的;有些罪犯与干部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造成改造中的阻力等等,这些改造中的不当,会使改造流于单纯的惩罪性质、失去矫治思想的功能,是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
因此,管教干部必须切实抓好认罪服法的教育。要处理好劳动改造与思想改造相辅相成的辨证关系,用思想教育去矫治他们不良的心理结构,用劳动改造去培养他们的良好行为习惯,两者不可废一。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一定要重视转变罪犯的思想,教育形式不应单纯采取大会式,课堂式,更要着重个别教育; 管教干部本身应提高文化、思想素质,只有做到知识化、革命化、才能有改造罪犯的“资本”,才能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劳改单位要与释放人员的地方取得联系,及时传达他们改造中的情况,使改造教育工作有衔接。另外,社会各方要安置好他们的工作,使他们生活有保障,生活有规律,不要歧视他们,使他们在人人关心、教育的过程中,向自信、自尊发展。街道、家庭、派出所、工作单位或学校、劳改队要互相配合,形成对他们的社会监督,促其形成良好的行为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