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为什么会形成犯罪团伙?

2024-01-20

    554.为什么会形成犯罪团伙?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的青少年犯罪团伙案件,占本区青少年犯罪总数的比例:1977年是21.25%,1978年是11.70%,1979年是18.46%,1980年是38.13%,1981年是31.10%。这些犯罪团伙的共同特征是自发性、同龄性,他们大都是在自愿结合基础上自发形成的。通过直接交往,达到相互感知、理解,从而产生好感而形成团伙。由于这些人都是因某种共同目的而自愿结合起来的,因此彼此具有强烈的情绪共鸣和高度的心理相容,彼此反应积极,情感融洽,具有较为一致的群体意识和行为。
团伙之所以容易走向犯罪,那是由群体特有的功能促成的:
(1)群体的信息沟通功能。群体对了解别人、了解社会起着“窗口”的作用。由于群体成员是自愿结合形成的,故构成了群体信息来源的复杂性。一但缺乏正确的引导,就十分容易干扰正常的宣传教育,尤其是那些思想模糊、抱有抵触情绪以及具备违法犯罪倾向的后进青年和犯罪青年结成的群体,通过信息沟通,相互作用,极易受到消极影响,使同伙成员的反社会意识与犯罪意识日趋增强。
(2)情感沟通功能。群体交往具有沟通个人与他人与群体的感情,使人心理相容。在一些团伙中,由于他们是以江湖义气、个人私利为感情基础的,通过感情交流,更是把哥们义气看得高于一切,“为朋友两肋插刀”,成为他们的信条。
(3)互励功能。群体即是交往的重要场所,也是相互激励、相互竞争的环境。在团伙气氛感染下,这种功能朝着激励犯罪、显威逞能方向发展。通过与同伙的交流,增强了犯罪的信心,看到了别人犯罪的“长处”,从而激励自己去犯罪。
(4) 标准构成功能。在群体影响下,个人有时产生从众行为、顺从和趋同于群体准则的倾向,从而改变自己态度、观点和评价标准。在团伙中,从众行为十分突出,由于成员认识水平低下,很容易模仿、跟从同伙犯罪,尤其对团伙头目的盲目服从。
群体在青年的社会化过程中有着特殊功能和重要地位。因此,我们首先要注意研究群体的性质,特别是对于非正式群体决不能一刀切。因为非正式群体在形成初期,并不必然向反社会群体发展。在此,就必须解决这类群体中成员的思想,找出工作对策,加以积极引导。就是对后进青年的群体,也要敢于接近,不能抱蔑视和厌弃的态度,要多关心帮助,特别要创造条件满足他们的正当需要。对于犯罪团伙必须严厉打击、彻底粉碎。对团伙成员要改造他们的认识、交往,需要等结构,指出改造自新、重新做人的道路,支持他们进入其他进步群体,从根本上瓦解犯罪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