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鉴定

2024-02-03
心理鉴定:

对个体各心理过程与当前心理发展状况或水平进行的测评分析。

它既可能是针对个体的感知觉、注意、记忆、兴趣、爱好、情绪、意志、性格、气质、动机、需要等各种心理过程与现象分别进行的,也可能是对个体当前智力或认知水平、个性、社会交往、心理适应与健康水平等心理发展水平的判断,还可能是对个体各心理成分的综合评价。心理鉴定既可以由心理学家做出,也可以由受过相关训练的教师做出。其信息可能来自被鉴定者的自我报告,也可能来自他人的报告。

收集方法主要有观察法、量表测验或问卷调查法及实验法,指标可以是心理物理量或心理反应、行为表现等。

进行心理鉴定时,鉴定者应遵循下列原则:1.综合性。即在工具选用、方法选择、信息来源等方面都要尽量多元化,以互相印证、补充。

对儿童青少年而言,则尤应注意选取日常观察的方法,以及重视听取来自家长、同伴、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2.客观性。

即鉴定者排除成见或主观情感,从事实出发作评价。3.教育性。这要求鉴定者充分重视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发展特点,不武断做结论或急于“贴标签”,而应使鉴定助其心理发展。4.保密性。

即鉴定者应对被鉴定者负责,不随意谈论结果,无特别需要不应告诉被鉴定者之外的其他人。在心理与教育研究中,进行心理鉴定的主要用途在于筛选与问题诊断,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发展或训练计划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