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诊断犯罪类型论

2024-07-21
生理诊断犯罪类型论:

犯罪人分类理论。

根据犯罪人的身体、生理条件及其结构特征对犯罪人进行分类。主要有:(1)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奇默在所着《体型和性格》中探讨人的体质生物学特点与性格特征的关系,将人的体型划分为瘦长型-分裂气质、肥胖型-循环气质、斗士型-粘着气质,并应用于犯罪人研究。发现在被调查的犯罪人中,斗士型较多,肥胖型较少;在瘦长型的犯罪人中,智能性的犯罪人较多。

由此认为犯罪与犯罪人自身的人体结构、性格、气质有关。

(2)美国心理学家谢尔顿根据个体胚胎发育中三个胚层何者占优势,将人的体型分为即内胚型、中胚型、外胚型三种,认为人的行为由人的生理结构决定,并取决于生理结构类型,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由犯罪人自身的生理结构决定,各种生理特点的差别与个体对环境影响产生反应的差别联系在一起。格卢克夫妇将这一理论运用于对违法青少年的研究,发现违法青少年中,中胚型者居多,外胚型者少,由此得出与克雷奇默、谢尔顿大致相同的结论。

(3)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根据条件反射学说原理认为,人的社会化即学习社会规范、建立道德行为方面的条件反射,将人的性格分为建立条件反射困难的外向型和建立条件反射较容易的内向型。认为外向型性格者是自主神经系统活动性强、情绪过分冲动的人,不易建立有关社会规范方面的条件反射,富于侵犯性:内向型性格者中,若其神经症倾向加强,则易发生神经症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