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综合动因论

2024-03-18

    犯罪综合动因论 :

中国学者罗大华以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理论为认识论基础,吸收20世纪80年代较有影响的系统论、控制论思想,以兼顾法学、心理学两大学科为前提,提出了犯罪原因综合动因论。这一理论大致经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狭义的犯罪综合动因论。80年代初开始的犯罪心理原因研究,将犯罪心理结构原因与犯罪行为发生原因混为一谈,并多聚焦于犯罪心理原因研究。罗大华率先于80年代中期提出犯罪综合动因论,但首次在《犯罪心理学》(1991)一书中阐述该理论时,只是分析了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主体内外因素。第二阶段为广义的犯罪综合动因论。90年代初,罗大华在总结回顾中国法制心理科学研究十年时,提出犯罪原因研究要区分犯罪心理形成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原因。伴随着学界对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研究的深入,进入21世纪,犯罪综合动因论开始将影响犯罪行为发生因素纳入自己的范畴。由此,广义的犯罪综合动因论,既包含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主体内外因素,也包括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它标志着个体犯罪原因理论的正式形成。

犯罪综合动因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具体要点有:①系统性。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是一个复杂、有机的整体系统(母系统)。②层次性。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③结构性。指人们在认识原因系统时,要注意各种因素之间的结构及其对原因整体的作用和影响。④动态性。个体犯罪原因系统不是封闭的,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相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他认为犯罪是影响个体犯罪的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因素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而影响犯罪行为发展的因素,即形成犯罪心理结构的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还取决于犯罪行为人因素和犯罪行为情境因素。

犯罪综合动因论适用于解释个体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因此,既具有方法论意义,也具有具体方法的价值。该理论的创立,深化了犯罪原因理论研究,推动了个体犯罪原因分析技术的发展。但如何揭示犯罪原因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仍面临技术瓶颈。随着统计分析、脑电检测等技术的发展,犯罪综合动因论在获得实证验证的同时,也会为犯罪的防治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