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法律视角下解读日本人的报复

2023-09-07
东京审判――法律视角下解读日本人的报复:如果说《菊与刀》对日本人报复心理的解读是呈现在文字上的,那么东京审判则是赤裸裸的现实的报复。

  (一)东京审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轴心国的失败而告终,日本于1945年9月2日正式投降。在美国的主导下,很快就在日本东京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时,日本皇族成员和财阀领袖免予起诉,不被追究战争责任。同时法庭也否定了中国方面提出的342人的甲级战犯起诉名单,只从占领当局逮捕的100多名甲级战犯嫌疑人中确定28名为起诉对象。1948年11月12日,28名被告中有2名在判决前病死,1名因精神失常被免予起诉外,其余25名均被判有罪。其中东条英机等7人被判死刑,荒木贞夫等16人为无期徒刑,重光葵等2人为有期徒刑。2006年6月,日本《每日新闻》做了一个日本社会关于东京审判评价的民意调查,国会议员和普通民众中均约有60%的被访者认为“审判虽无正当性,但日本既然战败,就只能接受这个结果”;10%的被访者认为“这是一场战胜国单方面裁断的不正当审判”;而认同“是处罚战争责任者的正当审判”的仅为17%。巨大的数字对比之下我们看到的是日本人对审判的不满,不满之下潜伏着的是日本民族强烈的报复心理。

  (二)东京审判下的报复心理

  日本政府因战败,在东京审判期间及之后基本上保持了被动配合及默认的态度。距离审判已过去50多年,但在日本有种声音经久不消: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转向”作家林房雄认为:东京审判是“20世纪的残酷喜剧”,“我不承认东京审判,从任何意义上也不承认。那是战胜者对战败者的复仇”。《发言者》主编、评论家西部迈在1993年8月的《大东亚战争的总结》中公开指责东京审判是“复仇的仪式”,带有“复仇者的复仇感情”,“战胜国把中国拉了进来,以这种形式完成了复仇。这种复仇感情今后还要持续”,“对这种复仇的感情不能谢罪,我们必须要把这一点看得透彻”。曾参与80年代《新编日本史》编写的小堀桂一郎在他的着述中将东京审判攻击为“胜利者把失败者裁判为‘罪人’”。类似的论调层出不穷,“报复”、“复仇”的字眼充斥其中。   日本人将东京审判解读为复仇,批判东京审判史观,拒绝接受这一事实,这本身就是一种报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第一,日本认为其不应以战争犯罪来定罪,但如果对美国在二战后期使用核武器及大规模空袭等方式杀害日本民众的行为不采用相同罪名定罪处罚的话,东京审判就欠缺公平性。

  第二,历来的国际法没有“对和平有罪”的罪名,此罪名是根据“事后法”原则确定的,有违罪刑法定主义的司法原则。

  第三,审判中的11名法官全部来自战胜国,没有中立国,也没有日本本国的法官。印度法官帕尔主张被告全体无罪,以这次审判缺乏国际法为依据。可是,遭到了麦克阿瑟的禁止。

  第四,关于审判过程中有关日本国和日本军在二战中的犯罪行为,法庭将传闻、旁闻和伪证纳入证据体系,这不符合审判程序。

  第五,在法庭辩护过程中,尽管控、辩双方都进行了质证,但是日方提出的证言多被驳回。

  针对上述言论,进行下面解释:

  1.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在国际法中早有先例,1928年8月27日签署的巴黎非战公约已有“对和平之罪”的意思。1907年10月18日在海牙签署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等一系列的国际法文献也包括了“对人道之罪”的部分内容所在和精神内涵指向。在东京宪章中再次总结概括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说是“事后法”,只是为了更加明确以备惩罚战犯。

  2.安倍晋三在上任前出版的一部书中称,“我们现在对A级战犯有误解,所谓的A级战犯,是远东国际法庭在东京审判中依据‘对和平有罪’和‘对人道有罪’,在战争结束时制定的概念而审判的,在国际法上是依据事后法审判的,是无效的。按照日本的国内法,不能把他们当作罪犯。”国内法没有关于战争罪的规定,不能排除该犯罪在国际法上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以国内法欠缺该罪名为理由,不接受国际上的审判有违国际法的应有之义。

  3.在法庭的前期侦察和起诉书起草阶段,国际检察局派出了大量的检察官,进行调查活动,询问大量证人,搜寻证据。自1946年5月3日正式开庭至1948年11月12日宣判结束,历时两年多。期间共有419名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处理的书面证据达4336件,针对日本所说的不切实际的证据进行事实上的否定。

  4.为表明审判的公正性,东京法庭给予了被告方充分的辩护权利,甚至从美国派来了辩护律师为他们辩护。日方的辩护人多达60人,例如武藤章的辩护律师冈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