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舒适眩光

2024-06-09
不舒适眩光:

亦称“心理眩光”。

引起人视觉上不舒适感的眩光。只影响人的视觉舒适感,而不影响视觉操作绩效。通常,眩光源的个数越多,眩光源的亮度越大,眩光源与观察者视线的夹角越小,眩光源的表面积越大,眩光亮度与环境亮度的反差越大,或观察者的年龄越大,其效应也越大。其评价方法是美国照明协会提出的视觉舒适几率法(VCP法)和英国照明协会提出的眩光指数法(GI法)。

VCP法采用未引起视觉不舒适感的评价人员的百分比率来表示其程度。基本要求是VCP值大于70。

GI法采用眩光指数(GI)来评价其程度。在一般办公室,GI最大限度为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