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痛苦

2024-04-07
监禁痛苦:

因受监禁、失去人身自由给罪犯的生理、心理及社会关系带来的痛苦。

西方法律心理学家研究的重要课题。美国心理学家R.约翰逊和托奇曾主编《监禁的痛苦》。美国犯罪学家G.M.赛克斯在所着《监禁社会:最高警戒度研究》中对此有专门研究。中国学者认为,监禁给囚犯带来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生活地位的巨大变化,其痛苦主要有几方面:(1)人身自由的剥夺。

自由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被剥夺自由是罪犯感受到的最直接和最明显的痛苦。在监禁条件下,罪犯生活在极有限的空间里,活动受到限制,不仅给罪犯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且使罪犯感受到生活上的诸多不便,其他需求均因此受阻。(2)食物和服务的剥夺。在监禁条件下,罪犯的食物受到限制,饮食需要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还很难享受到社会公众所能获得的娱乐服务、体育运动服务、保健服务等。

(3)社会地位的剥夺。

犯人的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出版权等无法行使或受到限制,个人尊严难以维护,并承受社会舆论和社会关系的压力。(4)家庭生活和异性关系的剥夺。

罪犯处于同社会隔离的状态,不能同家人团聚,且都与同性相处,处于精神紧张状态。(5)自主权的剥夺。罪犯的一切活动都要听从监狱的指挥,受到监规纪律的约束,很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很难按照自己的愿望和选择进行各种活动。

(6)安全感的缺乏。

因受到管教干警的监督管理,要提防来自其他犯人的粗暴对待和不实告发,个人安全无保障,总是生活在恐惧与焦虑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