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会自我论

2024-03-02
反社会自我论:

美国精神分析学家雷德尔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关于犯罪人人格的学说。

他认为,反社会性自我具有操纵超我的作用。操纵超我有四种类型:(1)巧妙地避开良心的谴责,以满足反社会冲动。表现为:压抑、遗忘当时的意图;寻找出比自己先行动的人;把它当作是所有人都干的事;把它当作大家都干过了的事;认为自己也被别人侵害过,有权做同样的事;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报复;认为不干就会丢面子;认为尽管偷了东西,但并未使用;认为自己能与被害者亲密相处;认为对方是坏人,自己是无奈之下干的;认为所有人对自己都不怀好意,自己这样做是理所当然的;认为别无他法,只能如此。(2)找出支持违法行为的人。

表现为:结交坏朋友;结帮成伙;教唆他人;寻求诱惑;利用自己的病态症状;为反抗而利用他人的原因(如替朋友打抱不平、反对社会恶习等);形成具有反社会倾向的理想自我;认为有意外的运气(可以逃走或会成功);依赖与反社会性相联系的奢望和技术(扒窃等)。(3)对试图改变反社会性自我的因素进行防卫。表现为:不如实坦白;故意回避要害,假装掩饰、退却;驱逐改悔者,进行抗拒;对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和生活方式的人敬而远之;不放弃影响违法行为生活方式的各种因素;消除对爱、依赖、工作的欲求。(4)同治疗机构对抗。

表现为:敏锐地判断周围人对反社会性自我是同意还是反对;在被迫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时,能巧妙地进行辩护;行为圆滑,以博取同情;提出无理要求,一旦被拒绝,即予以否定和指责;通过挑衅使对方斥责和惩罚自己,由此视对方为恶意之人,以拒绝其影响;有计划地进行诽谤,削弱治疗机构的影响力;即使与治疗机构的职员建立友情,亦不被其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