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讨论快到一个终点了。到此,我们也许可以看出来,女子道德责任心的发展,所引起的变迁,是怎样的巨大。女子的责任一天不能发展,她的性行为的担子,一天要教她的父亲或丈夫挑着,还要社会的人从旁杭育杭育的喊着,那末,整个儿的性道德,便一天不能脱离那个旧的中心,就是,女子的阴道的入口处。为道德的维持计,整个儿的社会的耳目便不能不集中在那一点上,而婚姻法律的规定,也随时随地不能不拿那一点做参考。这在
①迈瑞德女士说:“男子总不肯不替女子定下规矩,说该做这样,不该做那样,这种脾气一大不改,他就
一大不会了解她。同注①所引书,第199页。
②参看霭氏《羞涩心理的演进》一文,见注③。
③同注②。
以后也是不可能的了。无论性或其它方面,女子一经负道德的责任以后,社会再要向她最切身的生理与精神行为,横加窥伺,那就不特教人难以容忍,也未免太无意义了。她要有什么社会的行为,她就自会直接向社会负责,但在这行为没有成事实以前,她对它是没有责任的。
这新的女子的道德责任究竟包括些什么,究竟牵涉到些什么,在这母道的一点上我们就可以看得分外的清楚。在以前的道德系统之下,对于性交的行为,男子则有负责的自由,而女子则否,于是乎,天下最便宜的事便是没有生育结果的性交,而天下最吃亏的事便是有生育结果的性交。就彼此自然的倾向而论,男子最大的快乐,是在前一种的性交,而女子的则在后一种。旧式的性道德对于女子的悲剧就在这一点上产生出来:性交原是男女两人的事,以两人之事而由一人负责,在男子好像是已经尽了他的人事,但在女子一方面,却因为种种社会的法律的限制,却未必真能责成男子负责,除非是她对于男子为她而不为他自己所规定下来的种种条件,先加以满足。要知只是性交这一件事,也就是男子所最欢迎的一件事,无论在何种情势之下,是没有多大社会的严重性的,但生男育女的事却有极大的严重性,而此种严重性的责任,设非女子早就做到对于男子所要求的种种条件,便得由她负担,而成为一种罪名。尝甜头的是男子,吃痛苦的是女子:徒负负责之名的是男子,而吃实际不负责的亏的却是女子,天下不公平的事,还有比这更厉害的么?以前父权制度下社会生活的安排里,最不幸的一种结果,大约要算它,而最不自然的结果,也非它莫属了。在伟大一些的政治组织里,只要女子有一点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这种不幸与不自然的结果是从没有发生过的。
一般专说现存话的抽象的理论家当然会说,也确乎说过,女子尽可以自己作主,不受男子的诱惑,她们在没有把男子稳稳的圈入婚姻的牢笼以前,大可不必轻言恋爱。这真是绝对没有用处的现存话,因为它没有理会,恋爱虽属自然,即一夫一妻制度亦不无自然的依据,而法定婚姻却不过是一种浮面的形式,除非一个人的自然的冲动是十分微弱,它是没有多大约束的力量,即使有,也不能永久的加以约束。文化的增进,教人能更加有先见之明,更加能制裁自己的行动,原是不借的,但假若太信任这种先见与制裁的能力,而想把一种像性欲一般的自然势力完全付托给它们,那就未免非愚即妄了。李氏的那本教会《独身主义史》(Lea,HistoryofSac-erdotacelibacy)不早就把这种见地之所以为愚妄,一劳永逸的告诉我们了么?
还有一层,假若我们在这方面把男女的种种自然的行为倾向比较一下,便可知女子虽比较的幽静、谨慎,而先见与自制的能力实不及男子。同时女子的性欲的范围却远比男子为大,所以一经唤起,其控制与驾驭之难,亦远出男子之上①②。所以我们要是太把先见与自制的能力相责,在男于则失诸轻以约,在女子则失诸重以周,都是不公平的。在性的园地以内,女子的名分既要远比男子为大,则我们研求标准的时候,我们主要的参考物,也宜乎是女子的自然的要求,而不是男子的。
女子的性责自成为事实以后,生活中种种自然的关系就重新找到了合乎生物原则的位育,母道也就还归到它原有的神圣的性格。子女的成孕与产生,
①参看沈起凤(桐威)《谐铎》卷九,(“节母死时箴”)一则。——译者
②这一层的详细理由,参看蔼氏所著《女子的性冲动》(TheSexualImn-pulseinWomen),亦见《性心理
学研究录》第三集。
应该在何种条件之下,才算最为合宜,也就成为女子自己最关切的事。一一个孩子的出生,总得有一个负责的父亲,公开的加以承认,这当然还是社会应该注意的一点,但出生的环境以及种种的条件,总该由母亲自己负责。这一种立场与见地,在理论上与事实上,目前在开明一些的国家里,都已经渐渐的受人了解。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