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环境决定论

2024-02-28
犯罪环境决定论:

研究犯罪原因的理论。

与“犯罪遗传决定论”相对。属犯罪社会学派。认为社会环境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展起来。

代表人物为法国里昂大学法医学教授拉柯沙尼和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菲利。他们运用社会学的统计方法,从更广泛的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原因,认为犯罪固然存在个人原因,但更应重视社会原因。尤其强调对贫穷、失业等经济和社会条件与犯罪关系的研究。1901年,菲利在所着《实证派犯罪学》中提出,任何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酷的,都是体质的、地理的和社会的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主张在犯罪矫正中重视犯罪人对环境的适应,认为立法者应改造社会环境、地理环境和生理、心理状态,以控制和减少犯罪;还主张在犯罪者的家庭中,采取消除或减轻其犯罪原因的经济或教育的方法来预防犯罪。德国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李斯特亦提出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决定作用,认为失业、贫困、酗酒、吸毒、娼妓、物价高昂等社会环境均是造成犯罪的原因。这一理论在揭示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方面有重要影响,但无视遗传素质的作用,否定人对不良社会环境影响的能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