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运用心理矫治措施的根据

2023-06-17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运用心理矫治措施的根据:(一)理论基础

  1.国家亲权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特别是缺乏照管和监护的未成年人,强调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应当负一定的责任。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监护和照顾,国家应积极地行使权力保护未成年人。因此,心理矫治是国家行使监护权的一种方式,通过心理矫治来行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权,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保护责任所在。

  2. 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理论。该理论认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卷入司法的少年应当得到社会的特别保护,包括社会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的特殊保护,基于对司法中的少年进行特殊保护的理念,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应当给予特别的保护,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应当采取一些特别的措施,使其在司法中得到公正的对待。心理矫治是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司法中得到公正对待的特别措施之一,是对其特别保护的体现。

  3.近代刑法教育刑理论。该理论认为人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刺激下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是天生的犯罪实施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通过教育感化成可以使其成为守法的亲年。在司法过程中贯彻教育刑理论,对处于特殊地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重新找到正确的社会活动方式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是贯彻教育刑的体现;因此,心理矫治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生活环境、身心发育状况、人格形成过程等多方面的情况,考虑到其未来和前途,有利于复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二)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宽松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承办,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同时,要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矫正其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和不良的行为习惯,促使其改变行为方式,防止其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办案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全面的了解;只有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的心理矫治措施,才能全面的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情况;通过社会调查,有助于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处理和更为适当的矫治。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件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等特点,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办理,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所以对其适用心理矫治措施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的原则。第五十九条针对未成年人严重的不良行为规定了矫治与预防犯罪行为的内容,这些规定为心理矫治措施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和矫治等相关内容,为侦查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心理矫治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条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负责案件的机关应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这就要求对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应当及时进行矫治。第五条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措施,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采取心理矫治措施,加强对犯罪原因及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因此,在侦查程序中应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加强教育,进行心理矫治。第四十四条指明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的指导性原则,也对心理矫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心理矫治要与法制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