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性变态是性欲亢进还是性功能不足?

2024-01-15

    430.性变态是性欲亢进还是性功能不足? : 性变态种类很多,从对社会破坏很小的恋物癖到对社会造成巨大危险,给受害者留下严重身心创伤的强奸犯罪等 (当然,有部分强奸应属于个人品质方面的问题,不算性变态) ,都可以认为是一种性变态。长期来人们普遍认为这些性变态都是性欲亢进的表现,特别是象强奸,恋童癖等性变态—性犯罪者都是性欲过分旺盛者,建议对他们采取降低性欲的方法。但最近大量的研究和实际事例表明大多数性变态者并不是性欲亢进者,而是性功能不足,性欲低下者,而象强奸等对社会造成巨大危险、极富破坏性的性变态行为更是一种变态的进攻性行为。这可以从下列两个方面来说明:
(1)许多强奸犯在满足性欲的同时还会做出许多与性欲满足无关、极富进攻性的行为(在这儿不包括那些仅仅为了满足性欲的普通强奸犯,专指由于性变态而产生的强奸行为) 。这些性变态——性犯罪者大多已成家立业,夫妻之间能过正常的性生活,本可以通过合乎道德的途径满足自己的性欲,但他们弃合乎道德的途径而不用,专门选择强奸等犯罪途径达到性满足。而且在强奸犯罪过程中他们又表现出许多令人难以理解的行为,如咬拧被害者、用刀子割、甚至用手撕被害者的阴部,有的还要被害者欣赏他的“杰作”: 在被害者身上留下的创伤。更有甚者,有的罪犯在反复折磨被害者后最终把她杀死 (不是为了灭口的目的) 。这一切带有进攻性的行为是不能简单地用性欲满足来解释,比较合理的解释是这些强奸犯不仅把强奸行为看成是一种单纯的性行为,而同时还是一种进攻性行为;强奸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性欲的满足,而是为了病态地表明自己强有力的,消除对自己性能力不足的怀疑。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受害者越是显得痛苦不堪,越能激起他的进攻欲望;反之,如果受害者镇定自如,那能使他的进攻念头锐减。这种情况在西方国家屡有发生,在我国某些地区也有出现。与一般强奸犯相比,这些伴有性变态行为的强奸犯危害更大,对被害者造成的身体和精神创伤也更严重。对这些人简单地判刑是不够的,因为在监狱里他可能“强奸”同室的男犯人。
(2)生物学的研究表明,性变态者体内调节进攻行为的激素水平高于其他人。国外几个研究者测定了五十二名强奸犯和十二名其他罪犯血液中调节进攻行为的激素,结果发现一般强奸犯和其他罪犯血液中激素水平相差不大,但伴随有粗暴伤害行为的强奸犯血液中的激素水平显著地高于其他罪犯。我们虽不能以此为理由片面夸大生物因素的作用,但这一研究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性变态并不是性欲的亢进。
除了强奸,其他一些性变态行为,象虐待狂、观淫癖等也有类似的特点,也是性能力不足的一种病态表现。
由于性变态不是性欲亢进,对这些性变态者就不能简单地采取降低性欲的方法。实际上,现在对于象强奸这类严重的性变态行为还没有有效的防治方法,有些措施虽能在短期内使症状有明显的减轻,或完全消失,但反复发作的可能性极大。特别是许多强奸犯、恋童犯等有反社会的倾向,监禁和心理治疗不能完全阻止他们继续犯罪,了解这一点对公安、司法战线的工作者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