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介入刑法学研究的路径

2023-11-09
心理学介入刑法学研究的路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存在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产生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表明,保护人的基本需求是法的基本任务。行为主义心理学认为,一定的刺激必然引起一定的反应,而一定的反应,也必然来自于一定的刺激。依此,犯罪作为行为人对外界环境刺激的反应,要抑制罪犯的反社会行为就必须改变外界环境的刺激。刑罚就是这么一种刺激,并且在这种刺激中,惩罚是首要的。

  千百年来,人们一直把惩罚性看作是刑罚的内在属性,甚至认为,没有刑罚的惩罚,人人都可能犯罪。很多学者将其归结为人的理性,认为人有理性,会权衡利弊,在实施行为时总会考虑行为后果,如果他认为犯罪是弊大于利、得不偿失时,他就会选择放弃犯罪。但从实质上看,这种利弊权衡实际上是外界环境刺激作用的结果。别说人,就是动物在外界环境的刺激下也会趋利避害。因此,只要外界刺激的变化达到一定的强度,行为就会发生改变。犯罪人也如此,只要刑罚的刺激达到一定的强度,罪犯的行为就会发生改变行为主义心理学者曾经设计过一种行为矫治方式,叫厌恶疗法。即设法使一个要消除的行为(这一行为受到某种愉快反应的强化)与一种厌恶反应建立联系,从而使行为人放弃或者回避问题行为。如在戒酒治疗中,先给酗酒者服用一种催吐剂,在药物将生效前拿来酒并让他喝。这样患者饮酒后的反就不再是通常饮酒后的快感,而是恶心、呕吐这种令人厌恶的反应。如此反复训练后,患者就会在酒的刺激(看到、听到、嗅到)与恶心反应之间建立条件联系,从而回避酗酒行为。

  因此,从权衡利弊的角度看,对合犯作妥当的处理是十分重要的。实际上,对合犯中的一些问题没有必要非得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去实现。适当的时候,运用立法的手段也是必要的。而且立法形式的运用会对危害行为的规定更具稳定性、合法性。同时,也不会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心理基础。心理学研究介入刑法学研究的价值与路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务必要选择正确的方式进行引入工作,科学的学习其价值。